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
本网站拒绝任何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未经许可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并请注意此类行为根据《信息通信网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指南
第50条之2(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 任何人不得在未经互联网主页运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销售或传播违反上述规定所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 任何人不得明知是违反上述规定收集、销售、传播而被禁止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仍将其用于信息发送。
第74条(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处以不超过1千万韩元的罚款。
- 违反第50条之2规定,收集、销售、传播或用于信息发送电子邮件地址者
- 违反第50条之8规定,发送广告性信息者
- 违反第8条、第44条之7、第50条、第53条等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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